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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

2012年05月26日 10:08  点击:[]

校党[201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和促进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总要求是,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能力,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清正廉洁、富有创新精神和实干精神的领导集体。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重视选拔任用女干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院(部)和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

选拔任用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向学校外推荐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负责本细则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事业,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

1.提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的经历。

2.从干部中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副职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正科或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3.从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院(部)行政负责人,学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或具有副教授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情况由常委会决定。

5.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以干训为目的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

6.选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党龄。

7.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设职的原则确定岗位职数。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全校在职教职工人数的10%以内。

1.学校党委、行政职能部门设领导干部职数1-2个,确因工作需要,行政职能部门可设3个;实行大部制的部门领导干部职数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一般不超过6个。

2.教学单位一般设党政领导干部职数3-6个。

3.非教学单位一般设领导干部职数1-3个。

第十条设立非领导岗位。处级非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中层领导干部总数的10%以内。男性年满58岁,女性年满53岁,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专业性很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退休年龄。属于教师编制的,原则上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在中层领导岗位上任职满4年,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期间,按原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属于专职干部编制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一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也可采用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班子成员;

2.下一级单位的负责人;

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4.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民主推荐部门负责人人选,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有些部门负责人人选可扩大至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第十三条所列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组织人事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求学校主管领导、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九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个人可以自荐作为中层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和自荐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自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同级行政,学校教代会可以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所推荐人选符合所任职务基本条件和资格,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一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组织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材料,提出考察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

2.下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3.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本人反馈。

第六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组织人事部对拟任职务的人选,根据民主推荐、考察情况在部门内酝酿,征求学校主管领导意见,并向党委书记汇报。由党委书记、校长对组织人事部提出的拟任职务人选进行酝酿,形成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民主党派拟任人选还要征求该民主党派我校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学校工会、共青团、武装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相应上级领导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并保证常委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常委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人事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部长及其他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章任职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公示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组织人事部受理群众反映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第三十七条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

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的每一个聘任期为4年,可以连续聘任,但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之后任职的,其任期至学校下一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时止。聘任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保持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决定任职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

干部任职通知,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发。属于党群系统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行文;属于行政系统干部,以学校行政名义行文。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任职后,纪委应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九章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三十九条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实施。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人选,以及其他适于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第四十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公开选拔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在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校内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公开选拔的有关事项参照竞争上岗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管理人、财、物等部门的负责人。

2.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个别业务性较强或特殊需要或高风险的岗位,连续任职的年限由常委会决定。

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采取学校机关干部与基层干部交流,党群干部与行政干部交流,推荐到地方任职交流等形式进行。提倡和鼓励年轻干部自觉到条件艰苦岗位或基层岗位工作。

4.交流的干部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拒不执行交流决定的干部,按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调出原工作部门, ,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和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组织人事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诫勉

第四十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人事部,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于本人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应当自愿辞职,不愿辞职者,作免职处理;由学校公派外出学习、进修、挂职锻炼等,其离岗时间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一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的干部,经批准辞职1年后,本人愿意承担领导工作,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三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诫勉制度。

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诫勉,是指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和个人生活中所发生的尚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给予的告诫和劝勉。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党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五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与纪委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党委、组织人事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修订)本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校党[2007]49号)与本细则(修订)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修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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