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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2012年05月26日 10:09  点击:[]

校党[2008]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充分调动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条例》、学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的原则;

(四)公认公正的原则;

(五)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类别

(一)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考核。试用期满后,在一定范围内,重点对干部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者,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下达正式任职通知,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现职者,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下发免去试任职务的通知,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对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免去试用职务。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中层领导干部按年度进行的阶段性考核。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参照《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进行。

(三)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考核。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是任(聘)期届满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综合考核采取“撰写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其职责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方面设置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一)思想政治建设,主要包括政治方向和精神状态两个考核内容。政治方向的评价要点为工作指导思想、政治意识、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精神状态的评价要点为团结协调、艰苦奋斗、以身作则、责任意识。

(二)领导能力,主要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处理利益关系和务实创新四个考核内容。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评价要点为联系本单位实际的贯彻落实能力、自觉性和坚定性;驾驭全局的评价要点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处理利益关系的评价要点为把握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及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务实创新的评价要点为求真务实、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

(三)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效果和规范化建设三个考核内容。工作任务的完成评价要点为年度工作完成、长远建设、工作效率;工作效果的评价要点为科学发展、单位和谐;规范化建设的评价要点为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制度建设。

(四)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反腐倡廉和廉政制度建设两个考核内容。反腐倡廉的评价要点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廉政制度建设的评价要点为建立健全有关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建立党内外监督机制和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在具体实施考核时,适当注意中层领导班子类型的区分。对职能部门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侧重着眼全局、科学决策、服务意识、效能建设;对教学单位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侧重总揽全局、民主决策、协调各方、党的建设。对其他单位中层领导班子考核内容的侧重点,分别参照职能部门中层领导班子和教学单位中层领导班子考核测评要素确定。

校职能部门考核内容具体如下:

1.理论学习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能否积极、自觉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并紧密联系本部门实际开展工作;在制定工作目标、完成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及学校的决定,工作中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重视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团结协作情况

部门内部同志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工作中能否做到服从大局,相互支持,协作配合;部门内部领导与群众、领导之间、群众之间能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有良好的民主气氛。

3.制度建设与文明服务

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处理公务能否做到有章可循,管理有序;部门领导与职员是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工作不拖拉、不推诿,礼貌待人、热情高效,主动为基层排忧解难。

4.工作创新与工作成效

部门责任目标是否明确,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本年度完成任务情况;工作中能否注重调查研究,大胆改革,锐意进取,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并有实际成效。结合本部门工作撰写的论文,对学校工作是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组织起草的各类政策性文件和开展的各项活动,是否得到广大教职工的认可,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是否有比较明显的推动作用等等。

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工程实践教学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学报编辑部、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校职能部门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具体如下:

主要考核班子领导本单位完成学校宏观任务的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

1.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1)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领导

(2)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3)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建设和作用发挥

(4)思想政治工作

(5)群团和统战工作

2.教学工作

(1)教学管理水平

(2)课堂与实践教学质量

(3)课程与实验室建设成效

(4)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5)教学和教学改革成果获奖

(6)本科生英语四级(艺术、体育类英语三级)通过率、学位授予率、考研率

3.科研工作

(1)科研项目经费

(2)科研成果获奖及科技成果转化

(3)发表学术论文数量与质量

(4)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成效

(5)科研管理水平

4.学生工作

(1)学生管理工作绩效

(2)学生工作队伍建设

(3)学生获奖

(4)学生课外文体科技活动

(5)毕业生就业签约率

研究设计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学单位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设置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两个考核内容。政治态度的评价要点为理想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的坚定性、大局观念、政治纪律、理论素养。思想品质的评价要点为党性修养、道德品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工作思路、组织协调、选人用人、依法办事和心理素质五个考核内容。工作思路的评价要点为发展观、政绩观、创新意识;组织协调的评价要点为组织动员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协调各方情况;选人用人的评价要点为培养人才、知人善任;依法办事的评价要点为法制意识、依法办事水平;心理素质的评价要点为意志与自信心、对复杂情况的心理适应能力。

(三)勤,主要包括精神状态、努力程度和工作作风三个考核内容。精神状态的评价要点为责任感、进取心、敬业精神;努力程度的评价要点为勤奋学习、熟悉情况、开拓进取;工作作风的评价要点为深入实际、讲求实效、联系群众。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两个考核内容。履行职责成效的评价要点为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抓落实促发展情况、个人在班子中发挥的作用;解决复杂问题主要指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矛盾、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和履行廉政职责情况两个考核内容。廉洁自律的评价要点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接受监督情况、生活作风;履行廉政职责情况的评价要点为分管范围的廉政建设教育和监督、廉政制度建设。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在实施考核时,适当注意正职和副职的区分。对正职侧重考核统筹协调、决策能力、选人用人等内容;对副职侧重考核协调配合、组织实施能力等内容。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八条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民主测评主要包括群众测评、领导班子之间或同级领导干部之间互评、领导测评,其中本单位群众测评权重为50%,领导班子之间或同级领导干部之间互评权重为20%,领导测评权重为30%。

第十条实绩分析主要是指在广泛收集学校各方面提供的各单位整体情况及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工作目标,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主要是指对民主测评、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考核对象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的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主观努力;通过对考核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的联系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总体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四章考核等次及标准

第十二条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设置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方向正确,精神状态好;

2.贯彻科学发展观,能驾驭全局,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务实创新;

3.工作任务完成好,工作效果突出,规范化建设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廉政制度建设好。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一般要求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在85%以上(含85%),且优秀率在50%以上(含50%)。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方向正确,精神状态较好;

2.贯彻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能力较强,能较好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有较强的务实创新能力;

3.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效果较突出,规范化建设重视程度较高;

4.开展反腐倡廉,廉政制度建设较好。

评定为合格等次的,一般要求在民主测评中合格率与优秀率之和在70%以上(含70%)。

(三)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1.政治方向正确,精神状态一般;

2.基本能贯彻科学发展观,驾驭全局能力一般,基本能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务实创新能力不够强;

3.基本上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一般,规范化建设重视程度一般;

4.基本上做到反腐倡廉、进行廉政制度建设,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在民主测评中合格率与优秀率之和未达到70%,且经组织认定不合格率未达到33%的,一般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四)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不合格等次:

1.政治方向上存在一些问题,精神状态差;

2.贯彻科学发展观能力差,缺乏驾驭全局的能力,各种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务实创新能力差;

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差,规范化建设不重视;

4.反腐倡廉、进行廉政制度建设上存在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经组织认定,在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达到33%,一般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设置标准。其中:优秀等次总量按照参加同级考核人数的18%掌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态度端正,思想品质好;

2.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组织协调,选人用人准,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好;

3.精神状态好,积极努力工作,工作作风好;

4.履行工作职责,善于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突出;

5.廉洁自律好,履行廉政职责好。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一般要求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率与称职率之和在85%以上(含85%),且优秀率在50%以上(含50%)。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态度端正,思想品质较好;

2.工作思路较清晰,组织协调能力较强,选人用人较准,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较好;

3.精神状态较好,努力工作,工作作风较好;

4.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较突出;

5.廉洁自律较好,履行廉政职责较好。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一般要求在民主测评中称职率与优秀率之和在70%以上(含70%)。

(三)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1.政治态度较端正,思想品质一般;

2.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组织协调能力较差,选人用人能力较弱,依法办事能力不够,心理素质较差;

3.精神状态较差,工作不够努力,工作作风上存在某些不足;

4.基本能履行职责,解决复杂问题一般,工作实绩不够突出;

5.廉洁自律一般,履行廉政职责一般。

在民主测评中称职率与优秀率之和未达到70%,且经组织认定,不称职率未达到33%的,一般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四)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态度与思想品质存在突出问题;

2.工作缺乏思路,组织协调能力不强,选人用人存在问题,不能依法办事,心理素质差;

3.精神状态不振,工作不努力,工作作风差;

4.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实绩差;

5.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履行廉政职责差。

经组织认定,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达到33%,一般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准备。做好考核前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总结工作,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登记表》。

第十五条述职测评:

(一)召开述职测评大会;

(二)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

(二)中层领导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

(四)投票测评。

述职测评大会由考核工作组主持。参加大会人员范围:教学、研究单位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工会负责人、科级干部、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对其进行测评,参加测评人数不得少于30人,少于30人的单位则为全体职工;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工会负责人、中心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对其进行测评,参加测评人数不得少于30人,少于30人的单位则为全体职工;校职能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以党支部为单位,由组成支部的部门、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对其进行测评,副职同干部、职工一起参加对正职的测评。

第十六条考核对象互评。主要通过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一)中层领导班子之间互评。主要指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研究单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之间互评。

(二)中层领导干部之间互评(与中层领导班子之间互评同步)。

1.学校职能部门(包括工作性质与学校职能部门类似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工作权限及范围对教学研究单位(包括工作性质与教学研究单位类似的有关直属单位)相关领导干部进行测评。

2.教学研究单位(包括工作性质与教学研究单位类似的有关直属单位)对学校职能部门(包括工作性质与学校职能部门类似的有关直属单位)所有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领导测评。所有考核对象均要接受分管(或负责联系)校领导的测评,中层副职还要接受所在单位中层正职的测评。

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和民意调查。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收集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信息;进一步采取个别座谈、民意调查等方式更全面地了解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十九条实绩分析。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数据与民主测评情况进行对照,提出分析意见。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在全面把握述职内容、民主测评、个别座谈、资料查阅等考核信息基础上,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数据对比、类别比较、环境、历史等的研究分析,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撰写考核材料。考核工作组在对考察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综合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应包括: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突出的优点和显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民主测评结果;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结合考核的总体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提出初步评价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材料分开撰写。考核工作组将考核材料、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和考核原始记录交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核结果。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分析各类测评和实绩分析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方案;

(二)召开校党委常委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考核结果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是中层领导班子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一)中层领导班子考核为优秀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和奖励;基本合格的,对全体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不合格的,追究全体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并进行组织调整。

(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享受本年度同级干部的岗位津贴、责任津贴和第十三个月工资,其中考核为优秀的,还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发放本年度同级干部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的45%,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考核为不称职的,扣发本年度岗位津贴、责任津贴和第十三个月工资。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参加上一级领导职务岗位的选拔和竞聘,且对考核一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为基本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十五条干部考核结果归入干部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反馈后,各中层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总结,研究改进措施。

第七章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学校办公室、校工会的主要负责人为考核小组成员。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群众测评工作由考核对象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参会。

第二十九条考核对象互评、领导测评的组织工作及实绩分析等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评价以及考核结果的有关评定工作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考核,全面、准确、细致了解和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实行考核回避制度。回避对象有:已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私利。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五)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六)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七)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造成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纪委、监察处对考核实施监督,负责查处考核中发现的违纪问题;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监督,认真受理检举、申诉,及时检察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提任到中层领导岗位工作不满1年且处于试用期的干部,只做工作总结,一般按称职对待。

(二)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岗位调整的,在现单位进行考核。

(三)聘任干部按聘任合同进行考核。

(四)学校推荐到独立学院和学校参股入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任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干部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干部本人需提交工作总结。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化工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武化政人字[2004]68号文)中有关规定与本文冲突的,以本文规定为准;《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细则》(武化党字[2006]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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