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化工学院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卾组发[2004]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的组织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入另一个基层党组织,必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条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四条校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接收全国范围内下列党组织的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1、县(市)委及其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4、党中央各部委的机关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政治部;
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一级或相当师(旅)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6、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政治部、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系统的民航总局组织部和总局直属机关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的政治部;
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从我校转移到湖北省外的党员组织关系,按上级组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校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转移和接收全国范围内下列党组织的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1、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2、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
3、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
第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接收和转移湖北省范围内下列党组织的组织关系:
1、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
2、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分党委);
3、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所属基层党委。
第七条教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调出或调入我校的教工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2、教工党员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间调动,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学校招聘的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4、教工党员在国内学习、培训时间6个月以上,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5、教工党员在国内学习、培训等时间6个月以内,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临时组织关系。
6、教工党员出国(出境)连续时间一年以上,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
7、教工党员辞职或被解聘的,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8、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第八条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考入或转入我校的学生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2、在校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党员,根据时间长短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3、学生党员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间移动,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4、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我校的学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毕业生党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从我校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应持原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条党员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应持有效的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然后,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党员在校内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间移动,应持原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必须注明党员的姓名,是正式党员或是预备党员,转出和转入的具体单位以及最后一次交纳党费的月份。集体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附党员名册。党员组织关系凭证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在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和存根的联接部加盖骑缝章,统一编号,并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或党组织派专人办理手续,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非党员代办。党员在接到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后,要妥善保管,在注明的有效期内,到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上所开具的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党员组织关系凭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一旦丢失,党员本人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最近一次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系党员本人不慎丢失,由最近一次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原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作废。
第十五条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特别是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前,要对毕业生党员进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集中教育。
2、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4、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5、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第十六条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有关材料,为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八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和落实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必须指定党性强、工作认真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保管。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九条校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规定,严格区分省外、省内不同情况,准确无误地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要认真鉴别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真伪和有效期限,审查有关材料。对不符合接转规定的,要重新办理接转手续。建立和落实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加强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