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程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早发现、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的要求,坚持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同志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特别是青年教师、高学历、高职称教工和学生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教工党支部要主动对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工开展工作,切实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各学院党组织要做好新生的引导性教育,激励和调动广大青年学生要求入党的积极性。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入学教育、主题实践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等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凡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当向基层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要在接到入党申请书的15天内与递交申请的同志谈话,并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有关团支部或部门。
第六条申请入党的同志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支部通过向团支部、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周围同学了解,教工党支部通过向部门领导、同事、教工团组织了解,及时准确掌握递交入党申请书同志的情况,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附件一)。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威信。
第七条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应由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可通过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听党课和其它党的活动,使他们受到教育。同时,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培养联系人应经常找培养联系对象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培养对象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帮助、教育、指导和考察;每半年将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
考察的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政治态度;思想品质;现实表现;政治历史;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在工作、学习和各种社会活动中是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对从外单位调入或考入我校的曾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入党积极分子学籍变动、毕业离校、调动工作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申请入党的培养考察材料交由入党积极分子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入党积极分子要虚心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每半年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份思想汇报。书面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自己近期的思想活动和变化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对国内外一些重大事件、问题的想法和自己的态度;按照党员标准分析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征求党组织的意见等。
第八条充分发挥班级党章小组和党校的作用,形成结构完整、分工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体系。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理论,学习和工作中接近党的组织,行动上努力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九条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素质,着重考察政治思想表现,注意把一贯表现与关键时候的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进行及时调整和充实;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以书面形式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学院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要进行调查分析,做好宏观规划和指导。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条确定优秀团员学生或未满28周岁的团员教职工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基层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简称“推优”),开展“推优”工作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团员表现情况,经过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分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审核。
(二)在各分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推优”对象审核表》(附件二),并将推优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采取有关方式对“推优”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团组织进一步做好“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团组织“推优”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重点要把握以下标准:
(一)政治标准。要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实现共产主义的信念;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立场是否坚定,是否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
(二)思想标准。要重点考察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业务标准。要重点考察学生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成绩是否良好,能否起表率作用;教职工是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成绩突出。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制定具体的学生学业成绩标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行为标准。要重点考察是否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廉洁自律;是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和同志;行为举止是否文明;是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是否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是否做同学的知心朋友,热心为群众服务;是否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发展对象为学生的,须征求辅导员、班主任、任课老师、同班同学的意见,其中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时,参加座谈会的人数不少于8人;发展对象为教职工的,须征求其所在部门领导、同事和与其业务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应由党支部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组织实施。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育不到一年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获得省(部)级先进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高中期间或进校前在其他单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所在单位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学期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本学期发展计划。
制定党员发展计划,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 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填写《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附件三),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初审。
(二) 各分党委(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和《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对象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经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综合分析发展对象的结构及其所具备的条件等情况加以调控,作出统一安排,形成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并报省委高校工委,省委高校工委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宏观指导。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党校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学时。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应当发给《结业证》。没有通过党校培训的同志,一般不予吸收入党。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研究制定入党培训大纲,针对发展对象提出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党支部必须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发函调或开展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上级党组织预审之前必须进行公示。发展对象为教职工的,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公示;发展对象为学生的,以学生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公示。
发展对象公示的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班级(部门)。公示的步骤一般包括:①拟定公示内容;②发布公示公告;③收集群众意见;④调查核实情况;⑤研究处理意见;⑥公示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公示的时间为7天。公示的地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定。
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安排专人登记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调查处理结果。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对经核实问题严重的发展对象,应暂不予以吸收,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一般性问题的发展对象,应继续进行教育培养。坚持有报必查制度、举报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公示后,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形成综合政审材料,负责填写《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综合政审材料登记表》(附件四)。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明(或结业证书复印件)、学生成绩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治审查、党支部意见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设分党委的预审工作由各分党委负责;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实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与党委组织部双重预审制(校党委授权审批发展党员的党总支除外)。
预审材料的整理由党支部负责,并填写《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预审表》(附件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预审通过名册报党委组织部综合审查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通过党组织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在本支部内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成长经历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提出本人入党要求,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要如实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入党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的意见;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若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的入党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书记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说明入党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对他的评价(包括优缺点);二是记载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支部实有党员人数、到会党员人数和有表决权的人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票数)。写明通过决议日期,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送交分党委,由分党委指派组织员或专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若入党对象所在单位设党总支(校党委授权审查的单位除外),党支部应将入党材料送交党总支审查,经党总支委员会集体审查讨论并填写审查意见后,报送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指派组织员或专人对其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其谈话;若入党对象所在单位设直属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应直接将其入党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指派组织员或专人对其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其谈话。
组织员谈话内容:着重了解入党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必要时,应深入学生班级,就有关问题做专题调查,同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组织员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组织部(分党委)汇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学校党委授权分党委、教学单位党总支履行发展党员审批权。其含义包括:一是授予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单位发展党员应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批,并由组织部履行学校党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分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分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入党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对象,分党委(党总支)应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同时要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做好思想工作。分党委应及时填写《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单》,将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为预备党员建立《预备党员考察表》(附件六)。
学校党委授权分党委、教学单位党总支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的,其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应加盖党委组织部印章。
第二十四条分党委、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审批。经复议并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批预备党员必须详细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或工作单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
为确证发展党员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应届毕业生和即将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离校前3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高中或其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党委组织部要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
1、召开支部发展大会时未满18周岁;
2、入党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3、发展党员的程序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4、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5、发展入党前未按规定培训,预备党员本人对党的概念模糊,对党的有关知识一无所知的;
6、进校前已经召开了支部发展大会,但进校时原支部上报党委仍未审批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存在其它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实行)》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对不予办理预备党员接转手续的同志,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并表示要继续追求加入党组织的,可以继续培养。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组织,也可以由党支部组织,分党委(党总支)派人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①奏《国际歌》;②党组织负责人讲话;③宣读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④宣誓;⑤预备党员表决心。还可请老党员出席讲话。支部书记应向新党员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通过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教育的主要内容为:①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教育,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正做到思想上入党;②增强党性修养的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③党的纪律、作风和优良传统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④增强学习观念,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考察的主要内容为:①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的情况;②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已、廉洁奉公,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在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③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其他活动的情况;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完成党组织交给任务的情况;⑤学生的学业情况,教职工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应定期开办预备党员培训班,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预备党员每季度一次自我总结,半年一次书面汇报,全面汇报半年的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并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或调动工作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将其全部入党材料认真负责地整理好,装入专用档案袋,并密封好,盖上启封章,交预备党员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对于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离校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一并归入《武汉工程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资料袋》(附件七),密封好,并盖上启封章,交由本人适时转往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校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支部决议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在预备期满前10天内);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预备期、班级(单位),公示的程序和时间同发展党员公示相同;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决议;
(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学习、思想政治表现和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党小组或者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及时审批。办理审批手续的程序同接收预备党员审批手续的程序相同。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填写《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学校党委授权分党委、教学单位党总支履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的,其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应加盖党委组织部印章。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指派专人对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等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和核查,核实无误后装入专用档案袋,及时报送学校档案馆,交由负责归档的同志存入本人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同转往有关单位。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应将其入党材料装入专用档案袋,密封好,盖上所在单位党组织启封章,交由本人转往人事档案所在处,及时归入人事档案中。
办理过程中要履行好材料接转手续,杜绝材料丢失、错装、材料不齐或入党手续不全等情况发生。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研究,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第三十六条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单位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逐步在学生规模1000人以上的学院党委,按每10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兼)职组织员;不足1000人的学院,配备一名专(兼)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由校党委聘任,实行学院党委和校党委组织部双重管理。兼职组织员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聘任和管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兼职组织员实行任期制,任期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定。
第三十七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落实发展党员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发展党员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对各级党组织目标管理和检查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的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工作部门布置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构建校党委、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
第三十八条党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发展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武汉化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武化党字【2004】4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武汉工程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