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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若干意见

2012年05月26日 10:07  点击:[]

鄂组通[20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 8号),(以下分别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建立和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对于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严格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1、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经常性学习培训。要将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和专题谈心谈话的重要内容。省内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体班次要将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必修科目,有计划地组织教育培训。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调研座谈、电话访谈、问卷测试等多种方式,了解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和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情况。对知晓率偏低或贯彻执行不力的,上级组织部门领导要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谈话进行督促。

2、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内部刊物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要大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的措施、方法和成效等。要充分发挥典型的推动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要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和宣传引导。密切关注涉及选人用人的网络舆情,对干部群众关注的问题进一步实时回应,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进一步提升宣传效果。

二、认真抓好《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执行

3、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实名举报的违规用人问题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立项督查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提拔任职过程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在执纪执法部门对有关干部作出处理决定后开展,必须时也可提前介入。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纪检监督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责任追究的意见应当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属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直接制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受责任追究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写明违纪违规事实、责任追究依据、责任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属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人员,既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进行责任追究,也可责成下级党委(党组)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的意见进行责任追究,并将结果报作出追究意见的机关。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作出责任追究的,须报经本级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定。

6、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违规用人问题调查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

7、认真执行《湖北省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暂行办法》(鄂组发[2005]7号),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及时进行记录,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严格执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出现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情形和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情形,下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其中,《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一般按超过60人掌握。

9、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口受理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报告。市县干部处、省直党政干部处、省直经济干部处、企事业干部处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受理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报告,各干部处收到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并拟定答复意见,经分管部领导签批后予以回复。重要情况应由部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主要领导签批后回复。

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受理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时,可由干部监督机构统一受理,也可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1O、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有关事项报告后1O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与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暂不要提交党委(党组)研究。

11、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不准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补报;不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准违反上级批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12、有干部任免权的党委(党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省委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以及当年度没有选拔任用干部的地方和单位,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13、“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前7日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其体安排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派人参加。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级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口受理党委(党组)的报告并参加党委(党组)的“一报告两评”会议,干部监督处应参加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的“一报告两评议”会议,会议有关表格由参会人员汇总后交干部监督处。

l4、市(州)、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代表地方党委常委会,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全委(扩大)会上,以单独报告的形式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其他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代表党组(党委),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干部大会上进行专题报告。

15、市(州)、县(市、区)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除《“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范围外,应吸收本级党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一定比例的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两代表一委员”参加。

党政工作部门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本单位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包括:(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16、市(州)、县(市、区)党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除《“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范围外,还应包括提拔担任人、财、物管理和执纪执法等重要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商当地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拔任用的其他干部的测评可以在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也可在干部所在单位进行。

党政工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组(党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和从其他领导岗位调整担任同级人、财、物管理和执纪执法等重要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17、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70%、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抽杏对象,派出检查组或结合巡视工作,对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新选拔任用干部在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上级组织部门要督促有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本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处理。必要时由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五、深入开展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l8、对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县(市、区)党委书记及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省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9、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省直部门党组(党组)书记的离任检查,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委组织部可委托市(州)委组织部门开展对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县(市、区)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平级交流或到龄退休的市(州)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市(州)委组织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0、对即将离任的省、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参照中央组织部《离任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21、开展离任检查时,要对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浣和党委(党组)近半年内新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拟提拔使用的县(市、区)党委书记,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一致;对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市、区)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为中央组织部《离任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对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原因即将离任的省、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22、要将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凡纳入离任检查范围的党委(党组)书记,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本地、本单位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其资格。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30%、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考察组或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六、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发挥四项监督制度对提高选人

用人公信度的促进作用

23、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召开会议、工作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省委巡视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巡视时,也要对四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组织部门每年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年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情况时,要将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24、组织部门要专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等情况的文书档案,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省委组织部报告上半年和下半年执行责任追究、有关事项报告、离任检查制度的情况,并分别填写汇总表(汇总表详见附表1、2、3、4);每年底或次年初报告所属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情况。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要将汇总表报省委组织部相关干部处。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20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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